6月4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宣读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关于被告所提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莫焕晶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选择凌晨4时55分许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消防部门于5时04分50秒接群众首次报警,于5时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消防车于5时11分16秒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正门,消防战士于5时16分53秒到达着火建筑楼下,随即携带灭火救援装置乘电梯前往事发楼层,接手物业保安实施灭火。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过程中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晶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判断,物业公司负有一定责任,该物业公司为在港上市绿城服务(2869.HK)。
5月31日,绿城服务发布公告,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以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九名被告之一的起诉状。该案是公司一在管项目业主及家属为原告,针对人为纵火案而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该案涉及的诉讼总额约为人民币1.45亿元。
彼时,受到上述消息影响,绿城服务股价受压,一度下跌8.6%至7.4港元。
绿城服务2017年年报显示,绿城服务净利润3.87亿人民币,按照上述赔偿金额,将极大程度影响到其今年的利润表现。
对于上述判决,绿城服务方面对记者表示暂无更新消息。
截至今日收盘,绿城服务报收7.94港元,下跌1.12%。